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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环节,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置

第一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学校各学科专业有关研究生培养目标、培养内容及进度安排的基本要求与一般规定,是各学科专业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研究生课程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安排。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及研究生课程设置,须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要着眼于对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应充分贯彻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要体现不同类型研究生培养的特点,要兼顾不同教育层次(本科、硕士、博士)教学内容衔接的同时,充分体现各教育层次的特点与要求。

第三条 每门研究生课程均应撰写课程大纲。课程大纲应对课程目标、课程内容、适用对象、教学方式、教学要求以及课程考核等做出明确规定。每门研究生课程的课程大纲及相关信息都必须录入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各学院负责定期组织修订与更新课程大纲,授课教师原则上应按照课程大纲授课。

第四条 需要变更或新增课程,须提前1学期提出申请,经所在学科、学院审定后,连同课程大纲报研究生院审批。各学院对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进行定期审查,连续3年未开设的课程,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应予以取消。

第二章  课程开设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校级公共课程教学组织与安排,学院是研究生课程教学的主体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组织与检查管理。

第六条 严格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课程教学,原则上不允许拖延。

第七条 选修课程选课人数不满5人,本学年暂停开设此课,可采取“两届合上,即两年开设一次课程”或退选后重选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院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以前组织编排研究生课程表,于学期结束前通过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发布,课程表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九条 为保证教学效果,同一任课教师在同一学期内所承担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不超过三门。

第十条 在按课程大纲规定内容讲授的同时,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采用适合研究生层次的教学方式、方法,注重对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使用开放式、启发式、研讨式、参与式的教学方法,提倡使用全英或双语教学,提倡网络辅助教学、混合教学等适合研究生特点的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大纲、教学日历认真组织教学,完成教学任务。根据课程性质,任课教师可采取讲授、研讨、案例教学、实践教学等多种教学形式,鼓励教师借鉴、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按照研究生院发布的课程表授课,不得任意更改授课时间、地点,不得缩短学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停课、补课或更换教师,必须提前2周在研究生教育信息系统中提出申请,由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调整课程安排。每门课程每学期调、停课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2次。

第十三条 根据学科实际的需要,因师资力量短缺的问题,而无法完成教学任务,各学院可外聘、返聘研究生任课教师,按照《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外聘、返聘研究生任课教师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本单位研究生秘书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一)主要教学用书及资料;(二)课程教学日历;(三)课程试题样卷(答案);(四)课程成绩登记表;(五)教学检查材料、课程教学质量测评结果;(六)课程相关课件与多媒体资料;(七)其他反映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典型性经验总结材料、教学研究论文、获奖材料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课程学习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学分和教学环节均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学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进行网上选课、退课及补选课,并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个人培养计划应报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存档。已选课但未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应予重修;未选课而参加课程学习和考试者,成绩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研究生英语课程免修,免修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可不参加英语课堂学习和考核,成绩记为70分,并在成绩备注栏内标记为“免修”。

1.入学前三年内,英语六级考试425分以上;

2.有效期内,新托福≥80,雅思≥6;

3.硕士研究生是英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

4.博士研究生是英语专业硕士(含)以上毕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应按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重修申请,未提交重修申请者不予排课,及格课程不允许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考核和记分要求与同时上课的其他研究生相同,对重修课程获得的成绩,成绩单中将予以标注。因培养方案重新修订或其他原因导致重修课程不再开设,可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变更个人培养计划,重新选课,但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位课及格线为70分,非学位课及格线为60分。考试成绩及格者,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旦选定某门课程,必须修读并参加考试。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严格遵守课程学习与考核纪律,如有违纪行为,依据《吉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吉林农业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违纪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课程论文、作业与作品、实验与社会实践等形式的考核中出现抄袭或造假的,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总学时的1/3,或未完成课程大纲规定的课程环节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课程开课之前办理休学,不予安排该课程学习,复学后所修该课程不按重修计。研究生在课程开课之后,课程考核结束之前办理休学,所修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应予重修。复学时间在课程开课时间之后,不安排相应课程学习。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研究生,必须事先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并出示相关证明(病假需出示省级三甲以上医院证明)。经任课教师、导师、学院同意,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并审核通过后,方可随下一年级此课程进行考试(不用进行重修);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试的,按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应按课程大纲规定的考核方式执行。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考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