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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2023年接收推免生(含本科直博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校2023年推免生(含本科直博生)接收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办法。

一、组织工作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推免生的接收工作,各招生学院成立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推免生的接收工作。

二、接收的基本条件

1.获得本科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2.品德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以及受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4.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良好,专业能力较强;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

三、接收的专业及人数

学校公布的硕士招生专业目录中所有全日制专业均可接收硕士推免生(不含工商管理、旅游管理及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各学院上报的可接收直博生的专业均可接收直博生。

接收硕士推免生一般不超过招生计划的50%;直博生一般不超过20%(每个一级学科一般不超过2名)。

接收的推免生(含直博生)占学科及导师2023年的招生计划。

四、学制

我校接收普通类推免硕士生各专业基本学制为三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推免硕士生基本学制为四年,直博生基本学制为五年。

五、接收程序

1.报名2022年9月28日至10月3日,推免生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写报考志愿。

2.审核。研究生院在规定时间内在“推免服务系统”中对推荐免试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免试生发送复试通知。

3.复试。推免生按复试通知要求参加相关学院和学科组织的复试。复试主要内容为专业知识能力测试及外语应用能力测试,具体方式和办法由学院自行确定,复试成绩按百分制计,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复试须全程录音录像。

复试具体办法由各学院、学科确定后于930日前报研究生院备案,各学院须在10月6日前完成复试工作,未参加复试的推免生不能录取。

4.体检。拟录取的推荐免试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待录取。研究生院在规定时间内对复试合格的申请者发送待录取通知,申请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研招网“推免服务系统”完成接受待录取的操作,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待录取操作的考生将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已被学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6.公示。学校统一对拟录取的推免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六、其他

1.学费:普通推免生0.7万元/年。硕师计划推免生前三学年每年0.5万元,第四学年0.6万元。直博生1万元/年。

2.所有接收的推免生都可享受国家助学金(硕士:0.6万元/年,直博生:1.3万元/年)。

3.符合条件的推免生(含本科直博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标准为2万元/年)。

4.推免生在录取后可先期与优秀导师进行互选,提前接受导师指导,并提早进入课题研究工作。

5.接收的推免生,在满足学科选拔条件及所报导师满足当年招生条件前提下,可直接攻博,本硕博贯通培养。拟接收直博生的导师,须先参照《吉林农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试行)》自行审核是否具备招生资格,直博生占招生导师的2023年博士招生计划。若直博生所选导师在招生资格认定时不具备本年度招生资格,由学科统筹更换导师或转为硕士生培养。

6.鼓励本硕博贯通培养,鼓励推免生提前选修部分研究生课程,以便这部分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后,能够提早进入课题研究工作,本硕博贯通培养相关规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另行规定。

7.推免生可以在相近学科内跨学科申请攻读研究生,具体跨学科要求由各学院确定。跨学科推免生须参加接收学科的复试,由接收学科确定是否接收。

七、纪律要求

1.各学院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及学校相关规定,对于以线上形式复试的,同一复试专业使用同一远程复试平台。要指派专人熟悉网络远程复试工作流程,进行考务调度,向考生详细介绍远程复试平台的使用办法。

2.各学院要完善复试录取工作制度和程序,健全导师集体决策和监督机制,遴选符合疫情防控健康要求、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导师参加复试工作,并加强对导师的培训,使导师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或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人员必须全程回避相关工作。

3.复试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加大复试及录取工作的透明度,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营造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公正、公平环境。

       4.对复试录取期间违反相关规定发生舞弊事件的,一律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