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学校修订了《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管理规定》,业经2023年6月2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2023年第十六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管理规定
吉林农业大学
2023年7月10日
附件
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管理规定
为满足新形势下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的培养需求,全面提升博士生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申请者应品学兼优,凡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情况均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博士生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3年,不含硕博连读生、直博生。
第三条 博士生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一定数量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的高水平学术成果,且本人为学术成果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吉林农业大学。取得的学术成果应公开查询,并提交相应的检索查询证明等相关佐证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时已完成本学科博士阶段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一次性通过课程考核,且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
第五条 自然科学类博士生取得的学术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生以第一作者在中科院一区SCI收录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中科院二区SCI收录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博士生以第一作者在SCI收录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至少有1篇在中科院二区收录期刊发表。
第六条 人文社科类博士生取得的学术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生以第一作者在中科院二区以上(含二区)SSCI收录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SSCI收录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博士生以第一作者在CSSCI收录期刊(核心版)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博士生本人在每年3月或9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吉林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并向所在学院提交课程成绩单、在读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及学位论文初稿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召开会议,综合指导教师、学科带头人意见,审核申请者课程学习、学术成果及学位论文等相关佐证材料,作出是否适宜提前毕业的决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第九条 研究生院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材料,审核通过后,公布符合提前毕业资格名单。获得提前毕业资格者可进入毕业、学位申请阶段。
附 则
第十条 发表在各类学术期刊上的书评、访谈、会议综述,广告页上的非论文形式的文章,不作为学术成果参考。在SCI、SSCI 收录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必须为原创的研究论文(Article)和特约的综述性论文(Review)。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学术论文发表的刊物是指正式刊物(有ISSN、CN刊号或ISBN出版号的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年刊、专辑、会议论文集等。
第十二条 学术论文均以各检索数据库显示信息为准。中科院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升级版或基础版)》(大类分区)为准;CSSCI收录期刊(核心版)以当年度CSSCI来源期刊目录所列期刊为准。
第十三条 博士生在学术成果中的署名次序以自然排序认定。
第十四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各学科博士生申请提前毕业的要求,学术成果不能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执行。博士生取得的学术成果应满足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规定,方可申请提前毕业(详见附1)。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管理规定》(吉农大字〔2021〕242号 )、《吉林农业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暂行规定》(吉农大字〔2019〕323号)同时废止。如本校发布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1: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关于申请博士提前毕业取得学术成果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