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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学校修订了《吉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业经2023年6月20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2023年第十六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吉林农业大学

2023年8月28日


附件

吉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关键环节,是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根据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规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接受一定累积时间、一定学分要求的实践训练。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全过程管理,保证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环节是研究生综合运用知识技能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具有明确职业背景和行业应用价值的实践活动。所有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完成专业实践环节,经考核合格者,方可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

第二章 专业实践管理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管理实行学院负责制,学校负责监督检查。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的指导、备案、检查等工作,监督专业实践环节的落实,评估专业实践训练效果,并负责统筹校级及以上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工作。

 学院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和考核要求。积极建立稳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加强与用人单位紧密结合,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性和针对性强的专业实践工作。

第六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实行双导师制,校内和实践导师共同负责专业实践环节的指导和管理。在实践过程中以实践导师指导为主,依托校内导师的应用型科研课题、实践单位的研究项目、实践训练岗位等进行专业实践,校内导师及时跟进,共同确保专业实践的效果和质量。

第七条 实践单位负责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的配备。

第三章 专业实践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应尽量在与学院签订协议的研究生实践基地进行。不能在实践基地进行的情况,可由导师为研究生联系实践单位,也可由研究生自行联系实践单位,但必须征得校内导师同意,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对实践单位资质、实践内容审查合格并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学院应于研究生入学后第二学期末之前,制定出专业实践总体计划,提交研究生院备案。学院制定的专业实践总体计划应遵循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

第十 实践导师的聘任由学院负责,应聘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具备较丰富的实践应用经验和理论学术水平的行业专家,负责指导和掌握研究生在实践单位的实践、学习和日常管理,协同负责在实践结束时对研究生进行考核。

第十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要遵守实践单位的有关规定,服从实践导师的安排与管理,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保持与校内导师联系。

专业实践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研究生专业实践结束后,须向学院提交《吉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学院以集中答辩的方式对研究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组织

专业实践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成立专业实践考核小组,学制为2年的专业最迟在第3学期结束前完成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考核,学制为3年的专业最迟在第5学期结束前完成对研究生的专业实践考核,具体考核时间由学院考核小组根据本学院实际情况确定。

(一)考核小组由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和实践单位人员组成。设组长1人,成员3-5人,其中校外实践单位专家不少于1人。

(二)答辩会由组长主持,研究生本人对实践工作进行汇报和答辩。考核小组重点考查通过专业实践研究生能力提升情况,研究生实践时间是否足够,实践任务与本领域生产实际的相关程度、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结合程度和是否具有标识性成果等情况。

(三)考核小组按“通过、不通过”评定研究生的实践考核结果。

(四)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专业实践考核结果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对考核结果进行三个工作日的公示。考核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考核不通过者须重新进行专业实践,对于3次考核仍未通过的研究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其不适合继续攻读专业学位,根据其所修完课程情况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可在各类评奖评优中使用。

第十六条 专业实践考核结束后,学院应做好存档工作。将《吉林农业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表》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档案必备材料进行归档,将《学院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总体计划表》作为试卷进行归档。

        第十七 本办法自202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