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奖助体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助研津贴是导师为调动博士生学习和科研积极性而为其发放的津贴。导师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按时向博士生发放助研津贴。
第三条 助研津贴发放对象为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生,博士生应以全脱产方式在校学习,且人事档案按时调转至我校。
第四条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助研津贴的管理工作,各培养学院应在每学年新生报到第三周前完成博士生档案调转情况统计工作,并提交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博士生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调转档案,不予发放助研津贴。
第五条 农林经济管理学科的博士生,导师应按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每年按12个月向博士生发放助研津贴;除农林经济管理学科之外的博士生,导师应按每月不低于800元的标准,每年按12个月向博士生发放助研津贴。
第六条 助研津贴发放时限为基础学制年限。提前毕业的博士生自毕业月份下个月起停止发放博士津贴。休学的博士生,津贴暂停发放,复学后恢复发放,休学期间的津贴不予补发。
第七条 导师从科研项目经费中为博士生提供助研津贴必须符合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要求。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停发或取消助研津贴处理:
1.1门课程考核不合格或中期考核、专业实践未一次性通过考核的博士生从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停发12个月助研津贴;
2.对于未按导师要求完成助研任务的博士生,导师提出申请,学科带头人、学院调查核实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执行;
3.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博士生,从处分实施之日起停发12个月助研津贴;
4.未按规定履行注册报到手续、无故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的博士生暂停发放助研津贴。
第九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每年定期开展助研津贴发放检查工作,以导师所在单位直接转至博士生个人银行卡账户的金额为主要判断依据,检查结果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将把发放助研津贴情况作为博士招生名额分配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 鼓励导师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高津贴发放标准或向博士生发放其他津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从2024级博士生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